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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城|零刺青|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ღღ◈,现予公布ღ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ღ◈。

  一ღღ◈、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ღ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ღღ◈,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储存ღღ◈、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ღ◈,适用本规定ღღ◈。”

  二ღღ◈、第三条增加一款ღღ◈,作为第二款ღღ◈:“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ღ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ღღ◈、物资零刺青ღღ◈、技术ღღ◈、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ღ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ღღ◈、信息化建设ღ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ღ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ღ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ღღ◈,确保安全生产ღღ◈。”

  四ღღ◈、将第十九条修改为ღღ◈:“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ღღ◈、资料存档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ღღ◈。”

  五ღღ◈、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ღღ◈;增加一款ღღ◈,作为第二款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ღღ◈、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ღ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ღღ◈,并关注身体ღღ◈、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ღღ◈,加强心理疏导ღღ◈、精神慰藉ღღ◈,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ღღ◈;增加一款ღღ◈,作为第三款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中等职业学校ღღ◈、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ღღ◈,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ღღ◈。”

  六ღღ◈、增加一条ღღ◈,作为第三十六条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ღ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ღ◈、报警ღღ◈、防护ღღ◈、救生设施ღღ◈、设备ღღ◈,或者篡改ღღ◈、隐瞒ღ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ღ◈、信息ღღ◈。”

  七ღღ◈、增加一条ღღ◈,作为第五十条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吊装ღღ◈、动火ღ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ღ◈,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ღღ◈,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ღღ◈。”

  八ღღ◈、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ღღ◈,修改为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ღ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ღღ◈、评估ღღ◈,针对不同风险ღღ◈,制定具体的分级管控措施ღღ◈,落实管控责任ღღ◈。”

  十ღღ◈、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太阳城ღღ◈,修改为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ღ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ღღ◈,及时消除隐患ღ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ღღ◈,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ღღ◈、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ღ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ღ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ღღ◈,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ღღ◈。”

  十一ღ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ღღ◈,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ღღ◈:“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ღღ◈,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排除ღ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ღღ◈,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ღღ◈、设备ღ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ღღ◈,经其审查同意ღღ◈,方可恢复作业”ღღ◈。

  十二ღღ◈、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ღღ◈,修改为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ღღ◈,公开举报电话ღღ◈、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ღღ◈,受理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ღღ◈,形成书面材料ღღ◈;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ღღ◈,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ღღ◈。

  十三ღღ◈、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ღღ◈,增加一款ღღ◈,作为第二款ღ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ღღ◈、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纳入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ღღ◈,并按规定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ღღ◈。”

  十四ღღ◈、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ღღ◈,修改为ღ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ღ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ღღ◈,如实记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ღღ◈,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ღ◈。”

  十五ღღ◈、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二条ღღ◈,将其中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ღღ◈,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ღღ◈,限期改正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十六ღღ◈、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ღღ◈,修改为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ღღ◈、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ღღ◈、培训ღღ◈,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ღღ◈,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ღღ◈、培训情况的ღღ◈;

  十七ღღ◈、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六条ღღ◈,修改为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ღღ◈,未进行定期检测ღღ◈、评估ღღ◈、监控ღღ◈,未制定应急预案ღღ◈,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ღღ◈;

  (五)进行吊装ღღ◈、动火ღ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ღ◈,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ღღ◈。”

  十八ღღ◈、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ღღ◈,修改为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

  (三)关闭ღ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ღ◈、报警ღღ◈、防护ღღ◈、救生设施ღღ◈、设备零刺青ღღ◈,或者篡改ღღ◈、隐瞒ღ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ღ◈、信息的ღღ◈;

  二十ღღ◈、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ღღ◈,修改为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ღ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拒不执行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二十二ღღ◈、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四条ღღ◈,删去第一款第五项ღღ◈、第六项ღღ◈;增加一款ღღ◈,作为第三款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二十三ღღ◈、增加一条ღღ◈,作为第八十七条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二十四ღღ◈、增加一条ღღ◈,作为第八十八条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ღღ◈,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ღღ◈: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ღღ◈,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ღღ◈;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ღღ◈,仍不具备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ღღ◈;

  (三)不具备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ღღ◈,导致发生重大ღღ◈、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ღღ◈;

  二十五ღღ◈、增加一条ღღ◈,作为第八十九条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ღღ◈,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ღ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ღღ◈。”

  二十六ღღ◈、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二条ღღ◈,在第三项后增加“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ღღ◈。

  二十七ღღ◈、将第二十条ღღ◈、第二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ღღ◈;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ღღ◈。

  二十八ღღ◈、将第二十条ღღ◈、第三十三条中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第三十一条ღღ◈、第六十一条中的“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统一修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ღღ◈。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ღღ◈,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ღღ◈,保障人民生命ღღ◈、财产安全ღღ◈,保护环境ღღ◈,根据《港口法》ღღ◈、《安全生产法》ღ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制定本规定ღ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ღღ◈,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储存ღღ◈、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ღ◈,适用本规定ღღ◈。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ღღ◈、预防为主ღღ◈、综合治理的方针ღღ◈,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ღღ◈。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ღ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ღღ◈、物资ღღ◈、技术ღღ◈、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ღ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ღღ◈、信息化建设太阳城ღ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ღ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ღ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ღღ◈,确保安全生产ღღ◈。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ღღ◈、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ღღ◈。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ღღ◈,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ღღ◈,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ღღ◈。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ღღ◈、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ღღ◈。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ღღ◈,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ღღ◈,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ღღ◈。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ღღ◈: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ღღ◈、人员密集区ღღ◈、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ღღ◈;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ღღ◈,并提交以下材料ღ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ღღ◈,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ღღ◈。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ღღ◈;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ღღ◈,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ღ◈。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查期限ღღ◈。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ღღ◈、漏项的ღღ◈,包括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ღღ◈、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的ღღ◈;

  (二)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和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的ღღ◈;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ღღ◈、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和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的ღ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ღღ◈,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ღღ◈,并对现场进行核查ღღ◈。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ღღ◈。

  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ღღ◈,应当予以通过ღღ◈,并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ღღ◈。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ღ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ღღ◈。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ღღ◈。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ღღ◈,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ღღ◈: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ღღ◈、作业货种ღღ◈、工艺ღღ◈、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ღ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ღღ◈。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以及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ღღ◈,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ღღ◈:

  第十四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ღღ◈,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ღღ◈。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ღღ◈,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ღ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零刺青ღღ◈,作出审查决定ღღ◈,并告知申请人ღ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ღღ◈,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ღღ◈,可以延长10日ღღ◈,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ღღ◈。

  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ღღ◈: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ღღ◈,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ღღ◈,建立相应的台账ღ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ღღ◈。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ღღ◈,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ღღ◈。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ღღ◈,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零刺青ღ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ღღ◈。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ღღ◈,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ღღ◈,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ღ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ღღ◈,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ღღ◈。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ღღ◈。

  第十九条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ღღ◈、资料存档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ღღ◈。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ღღ◈。

  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ღღ◈,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ღღ◈:

  第二十二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ღღ◈,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ღღ◈,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ღღ◈: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ღღ◈,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ღღ◈、作业方式ღღ◈、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ღღ◈;

  (四)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储存ღღ◈、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ღღ◈,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ღ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ღღ◈、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ღღ◈;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ღღ◈,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ღღ◈。

  第二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ღ◈。符合许可条件的ღღ◈,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ღღ◈,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ღღ◈。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ღ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ღღ◈、经营地域ღღ◈、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ღღ◈、附证事项ღღ◈、发证日期ღღ◈、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ღღ◈。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ღღ◈、作业场所ღღ◈、作业方式ღღ◈、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ღღ◈、发证机关ღღ◈、发证日期ღღ◈、有效期和证书编号ღ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ღღ◈,并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ღ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ღღ◈、公安机关通报ღღ◈。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ღღ◈,《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ღღ◈。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ღღ◈,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ღღ◈。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太阳城ღღ◈,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ღღ◈,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ღღ◈: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或者其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ღ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ღღ◈。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ღ◈,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ღღ◈,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ღ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ღღ◈、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ღღ◈,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ღღ◈。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ღღ◈,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ღ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ღღ◈、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ღ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ღღ◈,并关注身体ღღ◈、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ღღ◈,加强心理疏导ღღ◈、精神慰藉ღღ◈,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ღ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中等职业学校ღღ◈、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ღღ◈,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ღ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ღღ◈。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ღღ◈,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ღღ◈,提出安全评价报告ღღ◈。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ღღ◈、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ღღ◈。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ღღ◈,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ღღ◈: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ღღ◈,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ღღ◈,除应当符合环保ღღ◈、消防ღღ◈、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ღღ◈,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ღღ◈。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ღღ◈,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ღღ◈,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ღღ◈。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ღღ◈,依据其危险特性ღღ◈,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ღღ◈、监控ღღ◈、通风ღღ◈、防晒ღღ◈、调温ღღ◈、防火ღღ◈、灭火ღღ◈、防爆ღღ◈、泄压ღღ◈、防毒ღღ◈、中和ღღ◈、防潮ღღ◈、防雷ღღ◈、防静电ღღ◈、防腐ღღ◈、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ღღ◈、设备ღღ◈,并保持正常ღღ◈、正确使用ღღ◈。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ღღ◈、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ღღ◈、保养ღღ◈,并定期进行检测ღღ◈、检验ღღ◈,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ღღ◈、设备ღღ◈,保证正常运转ღღ◈。维护ღღ◈、保养ღღ◈、检测ღღ◈、检验应当做好记录ღღ◈,并由有关人员签字ღღ◈。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ღღ◈、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ღღ◈;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ღღ◈、报警装置ღღ◈,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ღღ◈。

  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ღღ◈、储罐应当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ღღ◈,设置明显标志太阳城ღღ◈,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ღღ◈。

  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ღღ◈,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ღღ◈,并按要求进行检验ღღ◈。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ღღ◈,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ღღ◈,具备管道分布图ღღ◈,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ღღ◈、检测ღღ◈,设置明显标志ღღ◈。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ღღ◈,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ღღ◈,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ღ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ღღ◈。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ღღ◈。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ღ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ღ◈、报警ღღ◈、防护ღღ◈、救生设施ღღ◈、设备ღღ◈,或者篡改ღღ◈、隐瞒ღ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ღ◈、信息ღღ◈。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ღღ◈、联合国编号ღღ◈、危险性分类ღღ◈、包装ღღ◈、数量ღღ◈、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ღღ◈;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ღღ◈,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ღღ◈。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ღღ◈,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ღღ◈,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ღღ◈。

  第三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ღღ◈、储存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ღღ◈。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ღღ◈,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ღ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ღღ◈,避免重复开拆ღღ◈。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ღღ◈,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ღღ◈、隔离ღღ◈、堆码要求ღღ◈。

  第四十条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ღღ◈,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ღღ◈。包装物ღღ◈、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ღღ◈、规格ღღ◈、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ღღ◈、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ღღ◈。材质ღღ◈、型式ღღ◈、规格ღღ◈、方法以及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条约ღ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ღღ◈。

  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ღღ◈,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ღღ◈,不得予以作业ღღ◈,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ღღ◈。

  第四十二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ღ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ღ◈。

  第四十三条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与作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ღღ◈,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ღღ◈。

  第四十五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单位ღღ◈,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ღღ◈。

  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ღღ◈、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ღღ◈,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ღღ◈、数量ღღ◈、理化性质ღღ◈、作业地点和时间ღღ◈、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ღ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ღღ◈,通知报告人ღ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ღღ◈。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ღღ◈,应当重新报告ღღ◈。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ღღ◈,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ღ◈。

  时间ღღ◈、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ღღ◈、过驳作业ღღ◈,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ღღ◈,可以实行定期申报ღღ◈。

  第四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ღღ◈、规程和制度ღ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ღღ◈。

  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ღ◈,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ღღ◈,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ღ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ღღ◈,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ღღ◈。

  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ღღ◈、气体ღღ◈、易燃液体ღღ◈、易燃固体ღღ◈、易于自燃的物质ღღ◈、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ღღ◈、氧化性物质ღღ◈、有机过氧化物ღღ◈、毒性物质ღღ◈、感染性物质ღღ◈、放射性物质ღღ◈、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ღღ◈,应当划定作业区域ღღ◈,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ღღ◈。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ღ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ღღ◈。

  第五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吊装ღღ◈、动火ღ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ღ◈,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ღღ◈,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ღღ◈。

  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ღღ◈、储罐ღ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ღღ◈;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ღღ◈,应当单独存放ღღ◈,并实行双人收发ღღ◈、双人保管制度ღ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ღღ◈、方法以及储存数量ღღ◈,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ღ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ღ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ღღ◈、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ღღ◈、管理人员等情况ღღ◈,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ღღ◈。

  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ღღ◈,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ღღ◈,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ღღ◈、储存地点ღღ◈、理化特性ღღ◈、货主信息ღღ◈、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太阳城ღღ◈,并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ღღ◈。有关危险货物作业信息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管理部门ღღ◈。

  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ღ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ღღ◈、评估ღღ◈,针对不同风险ღღ◈,制定具体的分级管控措施ღღ◈,落实管控责任ღღ◈。

  第五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ღღ◈,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ღღ◈,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ღღ◈,实施分级管理ღღ◈,并登记建档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ღ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ღღ◈,制定应急预案ღღ◈,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ღ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ღღ◈、评估ღღ◈、监控ღღ◈。

  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ღღ◈、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ღღ◈。

  第五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ღღ◈,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ღღ◈,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ღღ◈、分级ღღ◈、安全评估ღღ◈、修改档案ღღ◈,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ღღ◈。

  第五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ღ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ღღ◈,及时消除隐患ღ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ღღ◈,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ღღ◈、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ღ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ღ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ღღ◈,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ღღ◈。

  第五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ღღ◈,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ღღ◈。应急预案应当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ღ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ღ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ღღ◈,提高应急能力ღღ◈。

  第六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ღღ◈,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ღღ◈、设备ღ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ღღ◈,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ღღ◈。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ღღ◈,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ღ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ღღ◈,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ღღ◈。

  第六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ღღ◈,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ღღ◈,采取应急行动ღღ◈,排除事故危害ღღ◈,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ღ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ღღ◈。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ღ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ღღ◈、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ღღ◈,并及时组织救助ღღ◈。

  第六十二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ღღ◈、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零刺青ღღ◈,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ღღ◈,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ღღ◈。

  第六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ღღ◈、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ღღ◈,并明确检查内容ღღ◈、方式ღღ◈、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ღღ◈。实施监督检查时ღღ◈,可以行使下列职权ღღ◈: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ღღ◈、设备ღღ◈、装置ღღ◈、器材ღღ◈、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规定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ღ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ღღ◈;

  (三)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抽查ღღ◈,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ღღ◈,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ღღ◈,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ღღ◈;

  (四)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ღღ◈,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排除ღ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ღღ◈,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ღღ◈、设备ღ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ღღ◈,经其审查同意ღღ◈,方可恢复作业ღ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ღღ◈,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ღღ◈,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ღღ◈。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ღღ◈。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ღღ◈,不得拒绝ღღ◈、阻碍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ღღ◈,及时消除隐患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ღღ◈,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ღ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ღღ◈,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ღღ◈,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ღ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ღღ◈,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ღღ◈,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ღღ◈、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ღღ◈。

  第六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ღღ◈,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ღღ◈,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ღ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ღ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ღ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ღღ◈,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ღღ◈。

  第六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ღღ◈,公开举报电话ღღ◈、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ღღ◈,受理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ღღ◈,形成书面材料ღღ◈;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ღღ◈,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ღღ◈。

  第六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ღ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ღ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ღღ◈。

  第六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ღღ◈,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ღღ◈,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ღ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ღღ◈、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纳入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ღღ◈,并按规定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ღღ◈。

  第六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ღღ◈。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ღ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ღ◈、港口安全技术ღღ◈、港口工程ღღ◈、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ღ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ღ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ღღ◈,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ღღ◈,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ღღ◈。

  第七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ღ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ღღ◈,如实记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ღღ◈,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ღ◈。

  第七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ღღ◈,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ღღ◈,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ღღ◈,限期改正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七十三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ღღ◈,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ღ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ღღ◈;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ღ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

  第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ღღ◈、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ღღ◈、培训ღღ◈,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ღღ◈,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ღღ◈、培训情况的ღღ◈;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太阳城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ღღ◈,未进行定期检测ღღ◈、评估ღღ◈、监控ღღ◈,未制定应急预案ღღ◈,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ღღ◈;

  (五)进行吊装ღღ◈、动火ღღ◈、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ღღ◈,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ღღ◈。

  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

  (三)关闭零刺青ღღ◈、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ღღ◈、报警ღღ◈、防护ღღ◈、救生设施ღღ◈、设备ღღ◈,或者篡改ღღ◈、隐瞒ღღ◈、销毁其相关数据ღღ◈、信息的ღღ◈;

  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ღღ◈、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ღღ◈,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ღღ◈、双人保管制度的ღღ◈;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ღღ◈,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ღღ◈,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ღ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ღღ◈,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ღღ◈。

  第七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除第(一)项情形外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ღღ◈: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ღღ◈、储罐内ღღ◈,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ღღ◈、储罐内单独存放的ღღ◈;

  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ღღ◈、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ღღ◈。

  第八十一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ღ◈,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

  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ღღ◈,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拒不执行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ღღ◈、过驳作业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ღღ◈,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ღღ◈,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八十五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ღღ◈,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有违法所得的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

  第八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ღღ◈、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八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八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ღღ◈,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ღ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ღღ◈: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ღღ◈,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ღღ◈;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ღღ◈,仍不具备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ღღ◈;

  (三)不具备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ღღ◈,导致发生重大ღღ◈、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ღღ◈;

  第八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ღღ◈,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ღ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ღღ◈。

  第九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ღღ◈,按照《港口法》ღღ◈、《安全生产法》ღ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ღღ◈。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ღღ◈,是指具有爆炸ღღ◈、易燃ღღ◈、毒害ღღ◈、腐蚀ღღ◈、放射性等危险特性ღღ◈,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ღღ◈、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ღღ◈、材料或者物品ღღ◈,包括ღღ◈: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ღღ◈,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ღღ◈;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ღღ◈,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ღღ◈;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ღღ◈,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ღღ◈;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零刺青ღღ◈,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ღღ◈,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ღღ◈;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ღღ◈,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ღღ◈;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ღღ◈。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ღღ◈。中国500强企业ღღ◈!港口设备ღღ◈!申博ღღ◈。华东重机ღღ◈!太阳城ღღ◈,申博太阳城ღღ◈,